“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被宣告无效,新申请的全部驳回!

2022-02-16  来自: 盛世汉邦农业行业商标注册方案 浏览次数: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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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2月14日发布通知公告,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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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届冬季奥林  匹克运动会正在北京和张家口隆重举办,来自全  球90多个国  家的冬奥健儿们奋勇拼搏,诠释了“更快、更高、更强、更团结”的奥林匹克精神,传递着“一起向未来”的文明和谐进取的美好愿景。 

  国  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冬  奥会和冬残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恶意商标注册专项行动,先后对“北京2022”、北京2022年冬  奥会会徽和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会徽等予以特殊标志保护,对北京冬奥组委申请的“冰墩墩”“雪容融”等予以商标注册保护,对其他适格主体申请的“谷爱凌”等冬奥健儿姓名商标予以注册保护。 

  然而,2019年以来,少数企业、自然人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将北京2022年冬  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运动健儿姓名等冬奥热词进行恶意抢注,委托代理机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非法利用奥运会和奥组委的声誉,侵害他人姓名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损害了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对此,国  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坚决打击,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商标法》第十条第  一款第(八)项等规定,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附件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  一款规定,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 “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附件二)。 

  办好北京2022年冬  奥会和冬残奥会是中国政府对国  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对相关知识产权实施全  方位、立体化保护是国  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所在。我局将一如既往地保持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高压态势,不断强化对包括冬奥吉祥物、运动健儿姓名在内的奥运热词进行严格保护,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商标图谋不当利益的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持续为北京2022年冬  奥会和冬残奥会保驾护航。欢迎社会公众对涉嫌恶意商标注册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名单.pdf

        2.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名单.pdf

 

      

  国  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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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来划重  点

1、“北京2022”、北京2022年冬  奥会会徽和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会徽等予以特殊标志保护,对北京  冬奥组委申请的“冰墩墩”“雪容融”等予以商标注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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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格主体申请的“谷爱凌”等冬奥健儿姓名商标予以注册保护。比如说冬奥健儿本人申请自己的名字是会批准的。

3、艺名、笔名、别号、雅号等姓名与该名称对应关系的自然人可以申请保护!同时,获得权利人本人授权的公司主体,也可以申请保护!

4、《商标法》第十条第  一款第(八)项等规定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5《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  一款规定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普通商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有恶意行为,不正当手段,有不良影响的,由商标局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6、一些商标,即使你申请时,未被审核出来,侥幸拿证。也许申请时,并未有不良影响。但可能损害国  家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的,最终仍会被宣告无效。 



国  家知识产权局一直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关于和国  家相关的热点、新闻等容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请一  定止步!莫被利益冲昏了头脑,个人应该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不要以无知作为理由!代理机构更应该从源头拒绝代理,保护知识产权的环境。 


知识每日分享



















  

              

驰名商标有公示期吗?什么是“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答:根据现行《商标法》规定,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依法在个案中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因此不存在所谓的公示期。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是国  际通用的法律术语,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是知识产权领域重要的法律概念。在国  际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进行了相关规定。我国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中国驰名商标”这一概念。但是,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定义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的定义,即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经我国有权机关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依法得到扩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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